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高度、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核对并分类。
3.1.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新增、替换、补强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保留建筑构件不应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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